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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365号建议的答复
发布时间:2017年10月23日
 

 

市法制办建议字(2017)第2号

×××代表

您所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国旗升挂的建议收悉,现答复如下:
建议中指出的个别单位在国旗升挂方面问题在我市确实存在,建议十分中肯,很有价值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伟大祖国的象征和标志,每个组织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。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,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,发扬爱国主义精神。1990年10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市于1995年3月制定了《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》。该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挂国旗做了规定:国旗应保持整洁、鲜艳,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旗杆高度、国旗规格应当与升挂国旗的建筑物及场所相适应。旗杆应当处于门前广场、楼房最高处、正门上方显著、突出部位或旗林中心位置。对不按规定期限升挂国旗或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及不合格国旗的,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改正
在国庆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元旦和春节期间,各单位按规定要升挂国旗。市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我市的国旗挂情况进行检查,对不按规定挂国旗的单位进行通报。在平时检查中发现有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的,责令立即更换。维护国旗的尊严。
今后我们将加大《国旗法》的宣传力度,引导大家正确升挂国旗,培养大家的爱国热情,把爱国旗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,让《国旗法》更加深入人心。
希望您能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指导,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