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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烧烤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8年05月03日
 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露天烧烤经营活动,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长安区、桥西区、新华区、裕华区、高新区、栾城区、藁城区、鹿泉区、正定县范围内所有从事露天烧烤加工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。
露天烧烤是指单位或个人从事露天烧烤食品加工、经营活动的行为。
上述区、县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。
第三条 禁止露天烧烤实行属地管理,坚持“部门联动、联合执法、疏堵结合、标本兼治、规范治理”的原则,重点整治沿街门店室外烧烤加工、经营和露天流动烧烤加工、经营等影响大气质量、市容环境、食品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行为。
第四条 各区(县)人民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烧烤日常管理、监督。
第五条 沿街门店、商铺从事烧烤加工活动的,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
(一)道路两侧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店外摆放物品、经营工具。
(二)烧烤加工操作一律在室内进行,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,保持正常使用;建立健全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运行台账,确保油烟达标排放,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。
(三)禁止使用高音喇叭、高强光照明等招徕顾客。
(四)指定专人负责“门前三包”,产生的餐厨垃圾要交由市政府统一指定的收集单位,其他垃圾要实行定点投放,不得随意投放在其他区域,产生的污水不得投入雨水井,严禁随地便溺,确保无乱设摊、乱搭建、乱堆放、乱泼倒等其他行为。
(五)烧烤经营商户原则上在晚12∶00前结束经营,防止大声喧哗等扰民行为。
(六)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。
第六条 按照“联合执法、各司其职”的原则,各区(县)人民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清理行动,重点查处露天烧烤加工、占道摆放桌椅、食材不达标等问题。
第七条 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,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:
(一)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区(县)露天烧烤的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、考核评比和情况通报;组织机动队伍配合各区(县)处置应急突发事件;
(二)各区(县)人民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露天烧烤治理工作;
(三)市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秩序管理,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,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;
(四)市环保、食品药品监督、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,负责对违反本办法从事露天烧烤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;
(五)电视台、报社等媒体单位负责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。
第八条 本市其他区域的露天烧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九条 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。2015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《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》(石政办发〔2015〕44号)同时废止。